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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一38岁交通局长将36岁情人锤杀,看着她痛苦死去,有何恩怨?

时间:2023-08-02 18:03:57    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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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图】

【案件摘要】

现年38岁的李某于十年前的一次偶然机会认识了被害人王某。第一次见面时,李某只觉得王某年轻漂亮,言行举止也十分迷人,因此便前去要了联系方式。

后来两人经常通过手机联系,从日常的生活点滴开始慢慢聊起,一段时间后,王某向李某表白,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。但王某不知道的是,李某已经结婚并和妻子有一个儿子。

之后的日子里,李某经常在下班之后偷偷前往王某的住处。几年后的某天下午王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。

王某将这个消息告知李某,但她没想到李某听后不但没有表现出高兴的神情,反而是支支吾吾。

于是王某问李某其中的原因,李某这才交代自己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结婚了,并且有一个儿子

王某听后十分愤怒,她没想到自己的枕边人竟然能做出这样的事情。但事情既然已经发展到这个地步,再后悔也是徒劳。

王某不忍心打掉自己的孩子,于是不顾李某的反对,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

几个月后,王某顺利生下一个女孩。有了孩子,王某的日常生活开销也逐渐变大,光是一袋纸尿裤就要近百元,而王某又没有一份像样的工作来养活母女二人。

因此,李某经常背着妻子陈某偷偷给王某的银行卡账户打钱。

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后,一天晚上,李某正在洗澡,桌子上的手机突然响了,妻子陈某拿起手机接通电话,发现对方是电话推销随即挂断。

但就在此时,李某的手机弹出一条微信通知,妻子陈某顺手点开,没成想竟是王某发来的信息。

陈某往上滑动消息框,发现这竟然是丈夫的情人。通过微信转账记录陈某知道了李某每月给王某转钱的事实。

得知此事后,陈某十分气愤,等王某洗完澡她马上质问李某。可李某声称自己并非故意这样做,而是王某一直纠缠自己,自己也是被逼无奈才出此下策。

妻子陈某知道这件事情后,思索再三还是决定做出让步,先不提出离婚。因为她不愿让儿子以后生活在单亲家庭里,对儿子造成影响。

但陈某提出要让李某立即与王某断绝来往,除了按时给孩子抚养费,别的任何事情李某不能掺和。李某一听妻子愿意做出让步立即同意了。

没过几个月,李某被任命为交通局局长。为了自己的前途不受之前婚内出轨事件的影响,李某向王某提出两人断绝往来,除了孩子的生活费,其他不要再联系。

而王某心想李某已经成为交通局局长,无论是收入还是人际方面都比之前要强许多。

这对自己孩子来说也是有益无害的事情,可能以后孩子的发展还需要李某来铺路。因此王某拒绝了李某提出的想法

李某因此十分苦恼。再三思索之后,一个邪恶的想法在李某心里产生。李某决定要杀害王某。

李某将此计划告诉了朋友江某、杨某等人,并商量好周密的计划。

朋友樊某花两万块钱买了一辆无牌照二手车。在一天夜里,他们几人蹲在王某回家的必经之路上,等看见王某,樊某立马开车撞上去。

随机王某人仰马翻,但王某戴着头盔并没有生命危险。于是几人开始了新的计划。

几天后他们在趁着夜色,将王某绑架到一辆车上,采用绳勒、锤砸等方式将王某杀死,并又将尸体抛到隔壁道路上,由樊某开车从其身上压过,试图伪造车祸痕迹。

后经警察详细调查,才查出这场所谓的车祸背后的惊天秘密,后李某被判死刑,樊某、江某、杨某因故意杀人罪、帮助毁灭证据罪等被判死刑和死缓。

【以案释法】

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此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以下解读。

怎样才算构成故意杀人罪?

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有杀人动机,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,后果上造成被害人死亡,即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。

本案中,李某对王某实施有计划、有目的的杀人计划,并且已经导致王某死亡。因此,李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樊某、江某、杨某几人帮助主犯李某实施杀人计划,并在事后帮其伪造事故现场。因此已经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。

面对婚内出轨应怎么办?

在本案中,李某有婚内出轨的行为,其妻子陈某不应选择隐忍,酿成后来大祸。

陈某理应收集相关证据,从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。如果协议离婚行不通,还可通过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通过这个案例,我们可以知道,面对婚内出轨,一定要积极收集证据捍卫自己的权益。

面对好友的求助,一定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。避免出现像本案樊某、江某等人的情况。最终酿成大祸,毁掉自己的前程。

在面对不如意的事情时,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,不要像本案中李某一样,因一时冲动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,害人害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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